隨意使用《哆啦A夢》的模型並拿來廣場上擺放用作商業用途,算不算侵犯著作權呢?中國大陸的版權持有者艾影公司 2016 年對江蘇鎮江某廣場提出侵權告訴,最近法院作出判決,認為是侵犯著作權行為,侵權方應賠償人民幣 13 萬元(約新台幣 58 萬元)!
據《新華社》與《現代快報》報導,艾影公司是在 2016 年 1 月發現江蘇鎮江某廣場未經授權,使用「哆啦A夢」在廣場上擺放以用於商業活動,並利用其經營之網站與「微信公眾號」等傳播消息,訊息中也使用了「哆啦A夢」圖像,版權方認為該廣場已涉嫌侵權,要求銷毀模型並求償人民幣 55 萬元。
廣場上放置的哆啦A夢模型。這種作法應該就沒辦法用「合理使用」來爭辯了。(現代快報)
廣場方辯稱,「哆啦A夢」模型是向第三方付費租用的,活動結束後已經返還,且開庭前已經將「微信公眾號」上所有與該次活動有關的訊息刪除,實際上已經停止侵權,而且並沒有用於商業用途,只是用於美化環境、豐富過年期間市民的娛樂文化生活。
法院則依據艾影公司提出的蒐證證據,確定該廣場擺放了 15 個「哆啦A夢」模型,周邊也有廣告牌為該廣場推銷,因此最終認定廣場方侵權。2017 年 4 月 24 日下午宣判,認為該廣場已侵犯「哆啦A夢」的展覽權與訊息網路傳播權,應承擔停止侵權、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,經過綜合考慮,判決廣場方賠償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人民幣 13 萬元。
辦案法官特別表示,無論文學作品或是動漫美術作品,公開發行後都享有著作權,《哆啦A夢》等形象雖然隨處可見,但不代表可以隨意使用;商業經營主體在使用這些卡通形象用於商業活動之前,必須先獲得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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